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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 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来源:天博tb·体育综合(中国)官方网站-登录入口 点击:7841 发布时间:2018-07-19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 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法(2016) 285 )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 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 2016〕141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 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 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 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 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 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査询内容

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和被执行人的履浦况;失信舰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 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最髙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负 责及时更新。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 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査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 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 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査询、应用的自动化。

四、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 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査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査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査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 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査询有关失信被 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 査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五、工作要求

(一)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 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联合惩戒工作要求,确保联合惩戒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有关单位应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通过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 共享和动态更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

(三)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 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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